省发展改革委 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规范和完善高速公路
车辆救援服务收费
黔发改价格〔2024〕11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交通运输局(委),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完善收费政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确保高速公路运行畅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和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强货车司机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2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车辆救援服务内容和收费属性
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是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含其自行组建的专职救援服务队伍或委托的具备资质的救援服务机构,下同)或者社会救援机构受当事人委托,或者在当事人不委托、无法委托且影响高速公路通行安全的情形下,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通知,对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实施起吊、拖运、抢修、车载货物收集、装卸(搬运)及转运、路面清理等清障施救工作,并按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经营服务性费用。
二、完善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
根据救援服务内容、实施救援服务主体的不同,对救援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故障或事故车辆实施拖运、起吊等清障施救服务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中,拖运服务收费包括将车辆拖移现场并运输至安全地带或指定场所收取的总费用,拖运服务按照作业里程收费,并对单次收费金额上限进行控制。起吊服务收费包括从发生故障或事故现场将车辆(含车载货物)吊运至拖车以及将车辆(含车载货物)从拖车吊运至卸载场地的整个过程收取的总费用。取消超时加价费、场地勘查清理费。拖运、起吊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健全车辆救援服务体系和提升行业服务效能
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督促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加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专业装备、设施、队伍建设,将车辆救援服务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救援站,定期检查、指导救援站装备的储备和维护情况,并以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为依托,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信息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提高救援服务效率。各救援服务单位要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合理设置救援车辆吨位、破拆设备、隔离防护设施等专业化的救援装备和技术人员,制定和落实车辆救援服务标准和规程,加强救援培训,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操作规范》开展救援服务,推进实现救援服务阳光、安全、及时、高效。
四、规范车辆救援服务行为和强化收费监管
(一)加强救援服务行为监督管理。各救援服务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当事人指定其他停放地点的,拖运服务收费金额不受单次收费金额上限控制的限制。事故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二)严格落实救援服务收费公示制度。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信息公开长效机制,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等公示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救援服务单位名称、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规范救援服务收费行为。救援服务单位开展救援服务作业前应向委托人提供规范的作业清单,明确告知所需的救援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超出收费标准、少服务多收费、不服务也收费,严禁强制服务、变相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与委托方签订救援服务收费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费,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救援服务单位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调整高等级公路救援车辆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经〔2000〕186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相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7日
《关于规范和完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为规范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完善收费政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确保高速公路运行畅通,近日,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规范和完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完善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2021年,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出台了《关于加强货车司机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货车救援服务行为。结合我省救援服务现状,有必要对现行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文件予以修改完善,制定出台规范和完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的文件。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明确车辆救援服务内容和收费属性”,规定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的定义、服务内容和收费属性。
第二部分为“完善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根据救援服务内容的不同,对救援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部分为“健全车辆救援服务体系和提升行业服务效能”,明确要建立健全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制定和落实救援服务标准和规程,加强救援培训,提高救援服务效率。
第四部分为“规范车辆救援服务行为和强化收费监管”,提出要加强救援服务行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救援服务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救援服务收费行为。
三、主要特点
(一)规范救援主体、收费项目和服务内容。明确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是指受当事人委托,或者在当事人不委托、无法委托且影响高速公路通行安全的情形下,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通知,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社会救援机构组织实施,并按规定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救援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对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实施起吊、拖运、抢修、车载货物收集、装卸(搬运)及转运、路面清理等清障施救工作。
(二)完善救援服务收费机制。一是分类管理救援服务收费。根据救援主体、服务内容的不同,对救援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明确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实施的拖运、起吊两项基本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提供的车辆抢修、车载货物收集、装卸(搬运)及转运、路面清理等其他非基本救援服务收费、社会救援机构提供的救援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样规定,有利于减少救援实施时的议价争议,提高救援效率,更好保障车主和司机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当事人委托社会救援机构开展救援服务时双方合理协商确定付费标准提供了参考。二是优化完善收费标准。为防止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实施救援时为多收取费用故意拖延时间,并适当减轻车主或司机经济负担,取消了超时加价费。同时,明确拖运服务基价不变按运距收费,将此前收费的超运距加价标准适当下调,对拖运单次收费金额实行上限控制等。三是完善细化相关规定。明确了浓雾、恶劣天气和匝道等空间受限场景等情形下实施救援的最高收费标准,对一台救援车同时施救两台以上车辆等特殊情形细化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
来源 贵州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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